上海啟明星公益基金會
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啟明星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進志愿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志愿服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參與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志愿者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本基金會志愿者需求信息發布、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日程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本基金會志愿服務主要領域包括
(1) 為本基金會業務發展提供專業咨詢建議與指導;
(2) 參與本基金會資助/開展的公益項目;
(3) 其他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項目。
第六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2) 原則上,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對于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未成年人,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3) 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4) 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志愿者的權利
(1) 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2) 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辦公條件和必要保障;
(3) 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4) 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中,及時提出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
(5) 對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6) 獲得本基金會出具的參加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八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的相關規定;
(2) 向本基金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信息;
(3) 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志愿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傳播志愿服務理念;
(4) 自覺維護本基金會的形象、聲譽,以及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5) 服務過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
(6) 不得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7) 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所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8) 提前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與退出
第九條 本基金會不定時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組織實施對申請者的考核,并最終確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單。
第十條 本基金會招募志愿者時,應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一條 志愿者一經錄用,本基金會應當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十二條 服務過程中,志愿者欲提前退出的,志愿者應當提前告知本基金會,以便本基金會及時調整。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與培訓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當按照本基金會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并提供真實的個人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資質等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文件和證書。
第十四條 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十五條 如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培訓。志愿者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十六條 如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本基金會將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將如實以制作花名冊的形式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志愿者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八條 收集志愿者評價信息。本基金會定期收集志愿者對基金會的書面評價或留言,感謝信,感謝狀或其他體現良好反饋的文件。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基金會相關規定的志愿者,本基金會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資格等措施。
若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給本會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擔。志愿者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志愿者激勵
第二十條 根據志愿者要求,本基金會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志愿服務記錄包括以下信息:志愿者姓名、服務時間和期限、服務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志愿者自我評價、服務對象反饋、志愿者管理者評價等,并由志愿服務活動負責人簽署確認。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可考慮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確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謝及表彰,如頒發志愿者服務證書等。
第二十二條根據服務時間和服務成果,對服務表現優異的志愿者加以確認及表彰。
第二十三條對志愿者應給予應有的工作補貼(如餐食補貼、交通費用)、保險或工作安全保障等福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本基金會的理事長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本基金會第一屆第2次理事會通過, 于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